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22号)等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单位和个人的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或出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用于生产经营的,均应自行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费。
2017年度个人出租房税收集中申报征收已经开始,请各纳税人携带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身份证件、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有关资料到个人出租房税收征收点(新昌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大门右侧,电话:86382535)申报缴纳2017年度的房产税等税费。逾期不缴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新昌县地方税务局
2017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