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切实加强县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开支范围,明确开支标准。近日,我县修订《新昌县县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建立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前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强化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工作人员出差前须事先填写《新昌县级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后作为办理报销的原始凭证,无审批单的差旅费一律不得报销。
制定费用标准限额。县财政局在省财政厅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差旅费标准内,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县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限额标准。同时,试行短途出差交通费包干,在包干区域内公务出差,可以按差旅费规定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也可以按标准包干城市间交通费。
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等情况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