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合吸烟、车窗抛物、噪音扰民、景区乱涂乱画……如果以后在绍兴这样做,你就要被罚款了!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于一些常见的不文明行为进行了处罚规定。
开展广场舞、露天演唱等户外活动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由公安机关对组织者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随地便溺,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50元罚款。在行驶的车辆内向外抛掷物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其他有禁烟标识的公共场所吸烟,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罚款。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犬只。在限养区外违反规定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出户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在风景名胜区和其它旅游景区乱扔垃圾或者在景物、设施上刻画、涂污,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罚款;刻画、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处罚不是目的,通过条例法规使大家更主动遵守文明,才是政策实施的初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