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法治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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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30日 星期四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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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身边(102)
游客不按指示游玩致摔伤景区该不该赔偿
  【案例简介】

  2011年10月16日,孙先生到某景区旅游。在入口处,景区管理局设置有旅游线路导示图和游客须知栏,提示游客按指定线路游览,不要到偏僻和设有禁行标志的地方去。可是,孙先生进入景区后,未按景区导示图指引的线路行走,脱离旅游线路后行至某山庄附近一处悬崖处,向上攀爬采摘野菊花时,不慎跌落下来。景区工作人员发现后及时将孙先生送进了医院,但9万余元的医疗费到底该谁承担,双方却起了争执。

  孙先生称,他行至某景点附近时,由于景区在道路旁未安装防护设施,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因路滑不慎跌落到山下。所以,景区应该赔偿其各项损失的80%,即72749.536元。

  景区管理局负责人则表示,景区已经对游客履行告知、警示、救助义务,而孙先生行走区域已经超出景区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

  最终,孙先生将该景区管理局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认为,景区管理局在景区入口附近设置了游客须知栏,提示游客应按指定线路游览。孙先生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进入景区后未按导示图指引的线路游览,而是攀爬悬崖导致跌落受伤,因此其应对自己受到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孙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浙江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顾东明:

  景区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物”之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为保管、维护及配备义务。也就是说,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其所能控制场所的建筑物、运输工具、配套设施、设备等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第二,“人”之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义务体现在应配备适当的人员为参与社会活动的他人提供防止外界及第三人侵害的保障,具体而言包括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和保护义务。需要指出的是,安全保障义务本身并没有对注意的内容和标准给出确定的规则,判断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还需要借助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法定注意义务和审慎管理人的判断标准。通常以行为人是否尽到了同类交易情形下的注意义务作为衡量的尺度。比如,考虑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达到了主管机关所要求的安全保护标准;在执行这些标准规定时是否存在疏忽、纰漏;在发生损害时处置措施是否妥当等等。

  本案中,如果景区内的基础设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且管理上存在漏洞,导致游客发生事故,景区要承担一部分责任。相反,如果景区内基础设施完善,游客也被告知危险因素,再发生意外事故时,景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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