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社会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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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电动车月修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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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9日 星期一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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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电动车月修三次
消保委:超两次支持退换
  记者 黄婉晶 

  通讯员 丁洁榕

  新购买的商品,“三包”期内因为质量问题多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换货。不过,消费者一旦遇到这样的问题,不少商家往往会找各种理由推托。最近,吕女士新买的电动车1个月修了3次,想退货仍被店家以“只修不退换”为由拒绝。经过县市场监管部门调解,这起消费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一个月前,吕女士在我县一家电动车旗舰店购买了一款车,花了2500元。不过新车骑了没多久,就出了问题,而且短短1个月就修了3次。两次是因为电动车无法发动,一次是因为无法充电。前两次,吕女士觉得只是小问题,便直接让店家维修。可没想到才过几天,又出现了新问题。“这么短时间内接连发生故障,我对这辆电动车的质量感到不放心。”吕女士希望商家给予退货处理。不过商家没有同意,认为该商品“已影响了二次销售”,但愿意继续提供维修服务,因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吕女士求助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接到投诉后,该局消保委工作人员联系了商家。根据吕女士反映的情况,工作人员向电动车销售商家指出,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因此,吕女士有权提出退货。

  经过调解,商家最终同意退货,吕女士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首先应保管好相关保修凭证,若在“三包”期限内需要维修,应要求修理者做好修理记录,出现两次维修后仍无法正常使用的,可要求商家作退换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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