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法治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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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03日 星期四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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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工作期间因自身原因病发企业是否需承担责任
  【案情介绍】 张某系某景区发展公司员工,被公司安排在游客中心从事检票工作。2015年由于该景区玻璃栈道开通大批游客涌入景区,导致张某长期日夜加班。2015年十一长假期间张某连续加班一日未休,在工作时病发被送医院治疗,并被诊断为脑梗死、高血压病,治疗后瘫痪在家。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某不构成工伤。现张某起诉景区发展公司,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0余万元。后经法院调解,某景区发展公司同意赔偿张某30余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

  张某系自身疾病病发导致瘫痪不构成工伤的情况下,景区发展公司是否需承担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虽在工作期间病发,但其病发因自身原因引起,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构成工伤。因此,某景区发展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虽不构成工伤,但张某的病发结果与加班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某景区发展公司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姜学文律师:

  员工因自身原因在工作期间病发在不构成工伤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个案情况不同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至今也无统一的裁判标准,现行规定对于是否需要赔偿也没有进行规定。就本案而言,笔者认为:首先,根据《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周不得超过36小时;另根据该法第38条,用人单位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因此,某景区发展公司的用工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存在违法用工行为。其次,某景区发展公司违法用工行为是否与张某病发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于脑梗死、高血压病等疾病病发原因的复杂性,双方均不能举证证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鉴定机构也无法就此进行鉴定。在确认某景区发展公司存在违法用工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判决某景区发展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另鉴于该类纠纷具体的案件事实不同,裁判尺度不一,上述仅系笔者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律师建议:现代人生活节奏快,工作压力大导致高血压、糖尿病、脑溢血等疾病高发,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极易发生上述纠纷。由于不能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随之提高。为此,首先在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应遵守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行为;其次,在用工前或用工过程中对员工进行必要的体检,以预防相关疾病的病发,减少相关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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