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18年6月19日向你公司下达了新环罚字[2018]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8年6月25日送达。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缴纳罚款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我局依法向你公司进行催告,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缴纳罚款贰拾万元整及每日3%的加处罚款。(缴纳至新昌县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昌县支行,账号:10020712789001000110126)。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公告送达本催告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公司有权在收到本催告书7日内,前来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局地址:新昌县南明街道人民东路127号佳艺广场12楼
邮政编码:312500
电话:86039509
特此公告,谢谢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