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时政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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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5月24日 星期五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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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的通告
  根据浙江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等3部门《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20号)规定:自2019年5月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在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

  按照上述规定,从2019年5月起,我县新参加个体灵活就业人员职工社会保险的,在新昌县人社局《关于公布2017年新昌县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和2018年度个体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标准的通知》(新人社发〔2018〕73号)文件规定的缴费标准基础上,可选择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缴费基数标准缴纳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为每月805元(基本养老保险费550元,基本医疗保险费255元)。

  特此通告。

  咨询服务热线:86240010

  新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昌县医疗保障局

  2019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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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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