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下午,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陆某某、王某某等十七人诈骗、敲诈勒索案,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案也是我县首例宣判的“套路贷”案件。
所谓“套路贷”即是出借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借贷”协议、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隐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7月,被告人陆某某、王某某等人经商议,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出资建立优宜网、众融亿网,招揽施某某、章某某等十五名被告人分别担任业务、财务、客服和催收人员,以民间借贷为名进行非法放贷活动,形成以陆某某、王某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先后向1200余名借款人实施诈骗、敲诈勒索行为,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陆某某、王某某等人以民间借贷为名进行非法放贷活动,由施某某负责招揽、接待借款人,陆某某和王某某负责审核借款人信息,确定包含材料费、服务费、中介费等在内的虚高借款金额,由章某某、赵某乙负责与借款人签订两份金额一致的借款合同,发放扣除上述费用后的借款,由葛某某协助财务人员签署合同,并电话提醒借款人还款,在借款人逾期后通知催收人员领取逾期借款人的借款协议,由陆某某和王某某指使催收人员向借款人催收。截至案发,共计骗取1100余名借款人钱款,诈骗既遂合计500余万元,未遂合计700余万元。
同时,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陆某某、王某某等人以民间借贷为名进行非法放贷活动。借款人借款逾期后,经陆某某、王某某指使,黄某某、冀某某等催收人员向37名借款人采用上门催讨、堵锁眼、喷油漆等方式进行滋扰、纠缠,强行索要钱款既遂合计27万余元,未遂合计25万余元。
经法院判决,被告人陆某某、王某某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被告人施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冀某某、黄某某、宋某某、赵某甲、魏某某、解某某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某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章某某、徐某某、汪某某、丁某某、葛某某、赵某乙、陶某某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五年不等,宣告缓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