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与申请人俞新安社会保险争议一案(浙新昌劳人仲案(2019)210号),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由被申请人新昌县七星街道联合豆制品厂为申请人俞新安补缴2012年05月至2019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经本委向新昌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新昌县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核算,其中:养老保险费104713.6元(被申请人缴纳66653.44元、申请人缴纳38060.16元)、医疗保险费28565.76元(被申请人缴纳23804.8元、申请人缴纳4760.96元)、工伤保险费1666.34元、生育保险费2769.2元、失业保险费4760.96元(被申请人缴纳2380.48元、申请人缴纳2380.48元),共计人民币142475.86元(被申请人缴纳97274.26元、申请人缴纳45201.6元)。上述社会保险费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并向新昌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和新昌县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缴纳。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新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逾期或未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新昌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