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与申请人石伟江、金永龙、吕文江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浙新昌劳人仲案(2019)301号、302号、303号),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浙新昌劳人仲案(2019)301号裁决内容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新昌县七星街道联合豆制品厂为申请人石伟江补缴2012年5月至2019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经本委向新昌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新昌县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核算,其中:养老保险费99869.44元(被申请人缴纳63553.28元、申请人缴纳36316.16元)、医疗保险费27237.12元(被申请人缴纳22697.6元、申请人缴纳4539.52元)、工伤保险费1588.34元、生育保险费2640.4元、失业保险费4539.52元(被申请人缴纳2269.76元、申请人缴纳2269.76元),共计人民币135874.82元(被申请人缴纳92749.38元、申请人缴纳43125.44元)。上述社会保险费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并向新昌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和新昌县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缴纳。
二、由被申请人新昌县七星街道联合豆制品厂支付给申请人石伟江经济补偿16800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新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逾期或未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新昌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浙新昌劳人仲案(2019)302号裁决内容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新昌县七星街道联合豆制品厂为申请人金永龙补缴2012年5月至2019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经本委向新昌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新昌县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核算,其中:养老保险费104741.12元(被申请人缴纳66653.44元、申请人缴纳38087.68元)、医疗保险费28565.76元(被申请人缴纳23804.8元、申请人缴纳4760.96元)、工伤保险费1665.82元、生育保险费2769.2元、失业保险费4760.96元(被申请人缴纳2380.48元、申请人缴纳2380.48元),共计人民币142502.82元(被申请人缴纳97273.74元、申请人缴纳45229.12元)。上述社会保险费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并向新昌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和新昌县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缴纳。
二、由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经济补偿24750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新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或未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既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向新昌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浙新昌劳人仲案(2019)303号裁决内容如下:
一、由被申请人新昌县七星街道联合豆制品厂为申请人吕文江补缴2012年7月至2019年6的社会保险费。经本委向新昌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新昌县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核算,其中:养老保险费102305.28元(被申请人缴纳65103.36元、申请人缴纳37201.92元)、医疗保险费27901.44元(被申请人缴纳23251.2元、申请人缴纳4650.24元)、工伤保险费1627.08元、生育保险费2704.8元、失业保险费4650.24元(被申请人缴纳2325.12元、申请人缴纳2325.12元),共计人民币139188.84元(被申请人缴纳95011.56元、申请人缴纳44177.28元)。上述社会保险费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并向新昌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和新昌县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缴纳。
二、由被申请人新昌县七星街道联合豆制品厂支付给申请人吕文江经济补偿21000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新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逾期或未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新昌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