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与申请人冯庭勇工伤补偿争议一案(浙新昌劳人仲案(2019)308号),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由被申请人浙江新祥建筑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人冯庭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366.3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3292元、护理费6849.63元,共计人民币60507.95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新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逾期或未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新昌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