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本地人,也一直居住在本地,在上班期间认识同事周某,系外地人。后周某因经济紧张向李某借款2万元,李某同意,给了周某2万元现金,周某向李某出具了借条,写明还款期限。但还款期限届满后,周某未如期归还借款,后周某从原单位辞职回老家。李某欲起诉周某要求归还借款,是不是要去外地周某住所地进行诉讼呢?
【律师分析】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 张瑶
本案纠纷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一种有名合同——借款合同。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为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如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李某(出借人)起诉时,周某(借款人)的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外地,本地法院不能按照被告所在地享有管辖权。那么是否可以依照合同履行地享有管辖权呢?按照合同法规定,给付货币的,合同履行地为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李某(出借人)与周某(借款人)的借贷合意达成后,李某已经按约向周某交付了借款,其已经履行合同义务。还款期限届满时,周某应该向李某归还借款,此时,给付货币的一方周某,李某为接受货币的一方,因此,李某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李某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此案享有管辖权,李某可以向本地人民法院对周某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