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法治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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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3月11日 星期四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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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典型案例的《民法典》解读

  通讯员 章力文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和谐与否,一头连着家庭的幸福感,一头连着社会的安定团结。对方婚前隐瞒病情该不该介意?婚姻中对方欠的债你有没有义务还?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要听谁的?……这些婚姻家庭的“烦心事”,《民法典》如何解答?本周起,县人民法院将陆续发布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充分发挥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和教育功能,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案例1:变更监护人让孩子幼有所养

  案情:被监护人梁某琳于2008年3月14日出生,申请人梁某、杨某系其祖父母。梁某琳的父母均属听力障碍一级的残疾人士,无法与他人正常沟通交流,且无工作收入来源。申请人梁某、杨某经济收入相对稳定、丰厚,身体健康状况良好,且长期对被监护人梁某琳进行照顾、管理和教育。因此申请人诉请法院将梁某琳的监护人变更为梁某、杨某。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梁某琳的监护人变更为梁某、杨某。

  案例提示:监护制度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但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有监护能力的亲属、个人或者组织按照顺序担任监护人,而祖父母即是第一顺序监护人。同时,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根据上述规定作出判决。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案例2:子女俱全却要求隔代赡养,于法无据

  案情:丁某育有2个儿子、1个女儿,即原告石某甲、其弟弟石某乙、其妹妹石某丙,石某乙于2016年3月13日病故。被告罗某系石某乙生前配偶,被告石某丁系石某乙与罗某生育的子女。丁某一直跟随原告石某甲居住生活。2020年6月19日,原告石某甲诉至法院,要求罗某及石某丁承担丁某二分之一的生活费和赡养责任,与其共同轮流照顾丁某的生活,并要求支付2017年5月至今丁某看病、住院与门诊等的一半医疗费用及2009年至2020年每年缴纳大病保险费的一半,共计8052.6元。法院经审理后以被告罗某、石某丁并非丁某生育的子女,依法不负有赡养丁某的义务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石某甲的诉讼请求。

  案例提示:赡养是指成年子女对父母或者晚辈对长辈在物质上帮助和生活上照顾。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赡养义务。据此根据法律规定,儿媳妇并没有法定赡养义务,而孙子女也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承担赡养义务。上述案例中,丁某的孙子女未成年,且丁某仍有子女尚存,子女均有赡养能力,因此法院驳回石某甲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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