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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何荣松诉你单位工伤补偿争议案(浙新昌劳人仲案(2021)46号);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刘煜、王圆圆、吕春锋、金芳芳、吕永卫、陈新均、吕晓明、茅金杭、徐卫丽、李竺英、丁财源诉你单位工伤补偿、工资、经济补偿金争议案(浙新昌劳人仲案(2021)48号、浙新昌劳人仲案(2021)50号)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具体如下:
申请人何荣松要求你单位支付工伤补偿款12013元;申请人刘煜要求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90000元;申请人王圆圆要求你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198666.67元、经济补偿金140000元,共计人民币338666.67元;申请人吕春锋要求你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225397元,经济补偿金余款26889元,共计人民币252286元;申请人金芳芳要求你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529802元,经济补偿金余款67502元,共计人民币597304元;申请人吕永卫要求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余款3587元,工伤补偿款24026元,共计人民币27613元;申请人陈新均要求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余款9287元,工伤补偿款24026元,共计人民币33313元;申请人吕晓明要求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余款7772元,工伤补偿款24026元,共计人民币31798元;申请人茅金杭要求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余款3326元,工伤补偿款48052元,共计人民币51378元;申请人徐卫丽要求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余款11000元,工伤补偿款24026元,共计人民币35026元;申请人李竺英要求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余款9152元,工伤补偿款24026元,共计人民币33178元;申请人丁财源要求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余款8279元,工伤补偿款24026元,共计人民币32305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
本委定于2021年5月7日上午9点在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中路179号劳动大楼2楼)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15天内,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