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高娃
通讯员 梁樟钱
“我在一家珠宝店花13070元买了一条27.4克重的黄金手镯,但买回家后发现手镯没有任何标识,想去店里退货但遭到了拒绝。”近日,市民李女士找到县消保委,希望能帮助她解决这起消费纠纷。
接到投诉后,县消保委立即开展调查核实。经了解,李女士所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商家负责人以进货时手镯就无标识、产品质量本身并没有问题为由,搪塞和推托责任,不同意消费者退货的要求。县消保委工作人员指出,根据相关法规,除重量小于0.5g或确难以标注外,金银饰品印记应当由生产者打印在金银饰品上,这是作为金银饰品符合质量标准的必备信息要件,不是可有可无的。李女士购买的黄金手镯,重量达到27.4g,理应有相应的印记标识,这是消费者选择商品并进行消费判断不可或缺的重要信息来源。该珠宝店出售的黄金手镯,缺少应有的产品标识信息,消费者据此怀疑产品质量并提出退货要求,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同意退货。
经过批评教育后,珠宝店与消费者达成了退货协议,李女士最终退掉了没有标识的黄金手镯。对此,县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经营者,要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和其他标识,不得经营无印记、无标识物及标识内容不符合规定的金银饰品,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