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新昌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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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11日 星期三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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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来了

  近年来,社会组织不断加强党建工作、提升自身建设水平,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创新社会治理、助力脱贫攻坚、参与抗击疫情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社会组织中也存在一部分连续不参加年检、不开展业务活动、无法取得联系的“僵尸型”社会组织。这些组织挤占社会资源,耗费行政管理成本,存在潜在风险,影响了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为此,民政部决定在全国性社会组织中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

  整治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本次整治范围:

  (一)连续未参加2019年度、2020年度检查(年报)的社会组织;

  (二)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

  (三)自2019年1月1日以来,未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对外开展业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社会组织。

  整治措施

  (一)撤销登记。对存在撤销登记情形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及时予以撤销登记。    

  (二)吊销登记证书。对存在吊销登记证书情形的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吊销登记证书。

  (三)注销登记。对符合注销登记情形的社会组织,协调业务主管单位督促并指导社会组织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后,按法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由其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指导清算。

  (四)限期整改。对可以通过整改激活的社会组织,协调业务主管单位等相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提出合法合规、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包括改正、重整、合并、更名等方式),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明确的整改期限和责任人等。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由其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指导社会组织提出整改方案。

  此次整治行动工作部署阶段为8月上旬,摸底自查阶段为8月中下旬,集中整治阶段为9月—11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类进行整治,涉及社会组织限期整改的,由业务主管单位督促指导完成整改;涉及社会组织变更登记、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注销登记的,业务主管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履职后,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启动相应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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