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时政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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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8日 星期四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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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村民自治特别法”在新诞生

  2004年6月初,儒岙镇石磁村以全民公决的形式,通过全国首部“村民自治特别法”——《石磁村典章》。大到村干部违规如何处理,小到一棵果树的承包等各项村务,都有典章可循。作为全国首部“村民自治特别法”,与传统的村规乡约不同,“乡村典章”由村民公议公决产生,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对村务运作机制予以明确和细化,从而给农民以行使民主权利的充分依据。这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农村基层民主实现形式的探索和创新”,也是对因地制宜开展法治乡村建设的大胆实践。

  在制定典章的过程中,石磁村全面贯彻合法性、民主性、适用性、双向性四项原则,让村干部和村民相互管理、相互监督。与传统的村规民约不同,这部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对村务运作机制予以细化的“乡村典章”,成为当地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依据。

  “乡村典章”实施后,理顺了村民与村级组织之间的关系,提高了村级事务的透明度,加大了群众监督的力度,在源头上减少了产生和激化矛盾的可能。村干部说:“按典章办事,程序公开化,我们压力轻、阻力小,办事更加顺利了。”实践证明,作为现代村规民约典范的“乡村典章”通过权力公授,健全村务领导机制;坚持村务公决,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坚持群众公信,健全民主管理机制;坚持结果公评,健全民主监督机制,使村务管理由“暗箱操作”转变为透明运作,真正把知情权授予群众,议事权交给群众,监督权赋予群众,使村级治理由原来的“村官治村”转向“制度治村”。

  “乡村典章”依法保证村规民约的合法性,落实了村规民约作为地方“小宪法”的地位。1998年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第2款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乡村典章”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要求来制定,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成为村干部与村民的“刚性规范”。

  儒岙镇一名村干部发自肺腑地感叹道:“典章使村官只有责任,没有权力。”但在实践中,村干部对“乡村典章”实施后的“制度治村”又表现出了明显的好感,“典章实施后,村干部压力小了,百姓放心了。”也正因为如此,“制度治村”表面上损害了村干部的利益,但一旦制度真正得到贯彻落实,村民和村干部的利益又实现了高度的一致。

  (儒岙镇人民政府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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