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放管服”改革和《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农医考公告第27号)精神,为进一步方便申请人办理“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核发”行政许可事项,2022年3月1日起,农业农村窗口决定调整该事项服务指南,取消办理该事项原先需提交的《全国执业兽医资格授予申请表》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