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20日,徐某因经营生意需要向朋友王某借款10万元,主动书写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款本金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2021年12月14日,徐某突发疾病身亡。徐某生前未娶妻生子,父亲早年因病去世,家中只有母亲一人。经调查了解,徐某的遗产为一套价值为80万的房屋。王某凭借条向徐母催讨借款均无果,无奈之下徐某将徐母诉之法院,要求徐母在继承徐某财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即归还借款10万元。
【律师分析】
浙江元大律师事务所章丽莎:
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
一、徐母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徐母是徐某唯一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本案中,徐母从未表示放弃继承儿子徐某的遗产,因此应以其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徐某所欠王某的债务。
二、王某是否可以仅凭借条去主张债权。
王某凭借条可以进行起诉,按现有司法实践,人民法院通常会要求出借人本人或有关经手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人民法院会根据现金交付金额的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之间的关系等,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综上,在确认借款事实成立的情况下,徐母应当偿还儿子徐某的10万元借款。该类案件打破了老百姓口中“人死债清”传统观念,保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