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法治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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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9月15日 星期四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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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里辱骂他人 构成侵犯名誉权

  【基本案情】

  近日,因学生小聪与小明之间发生矛盾,双方家长在学生家长群内发生争执,后小聪母亲在该群内发布谩骂小明家长的言论,贬损小明家长,并引起其他群成员围观评论,该群成员约70多人。小明家长一纸诉状将小聪母亲诉至法院。

  【律师分析】

  浙江元大律师事务所王菁:

  小聪母亲在微信群中针对小明家长使用了明显带有侮辱性的言论,其主观过错明显。从网络信息传播的便利、广泛、快捷等特点来看,小聪母亲的行为在微信群内确易引发对小明家长人格的贬损,造成小明家长的社会评价降低。其行为侵犯了小明家长的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因此,小明家长有权要求小聪母亲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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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里辱骂他人 构成侵犯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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