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陈某向某公司借款,双方对借款金额、利息、归还期限等进行了约定。张某作为保证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1年,借款到期后,陈某无力偿还借款,某公司将陈某、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还款。法院判决:一、陈某返还某公司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二、张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张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某追偿。2021年,张某代陈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浙江兴强律师事务所王永军、陈倩点评:
本案张某为实现追偿权,可根据判决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十九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担保人承担责任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主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追偿权并不是都能直接执行,只有如本案在判决书中明确,“张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某追偿”,才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否则,张某需另行向法院提起追偿权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