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殷杰
近日,镜岭镇收到绍兴市生态环境局移交的案件线索和材料,反映当事人在运输途中将工业固体废物(12桶涂料)倾倒在山坡下,造成一定面积的山体污染。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版)第二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经镜岭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调查取证,该镇重大行政决定讨论小组集体讨论后,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对造成污染的山体进行清理。这是自镜岭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挂牌成立以来,首次以镜岭镇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自“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以来,镜岭镇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对标对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梳理细化工作方案,整合执法力量,先后成立了“重大行政决定讨论小组”“镜岭镇合法性审查中心”,规范案件审核制度,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完善法制审核制度。
下一步,镜岭镇将持续深化“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探索实践,加快推进乡镇“一支队伍管执法”,打造一支职责明确、权责统一、运转高效、充满活力的执法新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