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岗位变动,李江向新昌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请求辞去新昌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新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接受李江请求辞去新昌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并报新昌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备案。
(2023年9月25日新昌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