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王亚静
本报讯 朱某在安徽一个县城经营一家小诊所,随着网络时代的飞速发展,其药品生意不再局限于村庄,而是通过抖音、快手等社交软件发布广告,自称是某医药药房,可以提供国家管制二类精神药品“氯硝西泮片”“艾司唑仑”等。
孙某生活平淡,人到中年却想要尝试“刺激”。某日,他在抖音上刷到朱某发布的广告视频,就通过微信和朱某接上头,立即以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瓶“氯硝西泮片”,要求朱某寄到其住处。朱某收款后立即安排发货,将“氯硝西泮片”装在一个钙片盒子里。
收到药物后,孙某不敢使用,恰好有网友吴某通过帖子留言联系到孙某,向其购买“氯硝西泮片”。孙某从吴某处收款300元,又以200元的价格从朱某处购买一瓶“氯硝西泮片”,并要求朱某寄到吴某住处。朱某也没多问,收款后安排发货,将“氯硝西泮片”装在一个儿童感冒药盒子里。
随后,孙某又向朱某提出购买其他精神药品,几经比较后,最终以200元的价格从朱某处买下一瓶“艾司唑仑”。朱某没多问,收款后寄到孙某住处。
后公安机关从孙某住处查获“氯硝西泮片”“艾司唑仑”等精神药品,孙某表示自己并未患有失眠症,还交代了精神药品的具体来源。据此,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朱某补充移送起诉。公安机关发现朱某因贩卖“氯硝西泮片”“艾司唑仑”等精神药品,已被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判刑,尚在服刑,遂将其解回重审。
近日,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朱某贩卖毒品罪一案,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朱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提醒,“氯硝西泮”“艾司唑仑”均属于我国《精神药品品种目录》规定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具有催眠、镇定、抗焦虑、抗惊厥等作用,滥用或者不合理使用,会使人产生依赖性,引发身体、精神方面的严重问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国家规定管制的、没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一般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