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岗位变动,王越晟向新昌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请求辞去新昌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新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新昌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王越晟请求辞去新昌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并报新昌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