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对象:
(1)具有本县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于本县县域范围内,并至少有1人在2009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县城镇常住居民户口;
(2)住房条件:住房面积低于2010年本县规定最低住房建筑面积标准:3人及3人以下户按每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45平方米计算,3人以上户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计算;
(3)经济条件:家庭收入低于2010年本县规定最低收入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010年城镇低保标准的200%以下(含),即人均784元/月以下(含);
(4)2009年已享受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如要享受2010年度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的,请按时办理已享受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2010年度审核。
二、保障方式:
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三、廉租住房申请须提交资料:
申请家庭户主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或乡镇政府村镇建设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家庭全部人口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等;
2、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或社区(村)出具的收入证明。
申请家庭成员有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
申请家庭成员无单位的,由其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出具收入证明并经乡镇(街道)审核;
3、家庭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提供的未解决住房证明、房改部门出具的未享受福利性分房证明、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屋登记情况证明、现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等。
4、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他人经办的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
四、受理时间:
2010年12月10日至2010年12月31日,过期概不受理2010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及2010年廉租住房年度审核。
五、受理地点: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或乡镇政府村镇建设办公室;年度审核申请表由2009年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户主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申领。
新昌县建设局
二O一O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