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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民政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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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3月24日 星期四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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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有新规定
  日前,省民政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工作的意见》通知,对有关问题作出新的规定。 

  《意见》指出,申请出具《证明》的申请人,应当是本辖区域常住户口居民,并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仅证明申请人出证时的婚姻状况,不设定有效期。申请出具《证明》,应当提供户口簿、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照片两张,并填写《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 

  申请人无法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受委托人应当提供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照片两张、申请人签名的委托书;本人身份证件,并代为填写《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   (通讯员  曹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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