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医疗救助的对象
(一)户籍在本县的下列人员属医疗救助对象:
1.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低保边缘户。
4.民政部门在册的农村“三老”人员(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抚恤优待对象、精简救济职工、因见义勇为而致病致残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者。
5.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困难群众。
(二)新昌籍就读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因患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对象。
以上救助对象应当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 医疗救助的范围
1.住院救助。救助对象在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恶性肿瘤化(放)疗、组织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尿毒症肾透析、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肝、肾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血友病等六种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费用,纳入住院救助范围。
2.门诊救助。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县级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
3.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2)患大病困难群众未共同生活的父母、子女有能力支付的医疗费用。
(3)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以及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职业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予以支付的医疗费用。
(5)在医保政策允许外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
(6)其他按规定不应享受医疗救助的费用。
第五条 医疗救助的标准
每个救助年度(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医疗救助对象在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各种商业医疗保险已报支部分(含补助资金及定额救助部分)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多次住院费用按累计数计算,按不同对象分别予以救助。每户每年救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5000元。
(一)住院救助
1.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实行零起点,并分段给予救助:
(1)0~1000元部分救助100%;
(2)1000~10000元部分救助60%;
(3)1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70%。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实行零起点,并分段给予救助:
(1)0~1000元部分救助100%;
(2)1000~10000元部分救助50%;
(3)1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60%。
3.低保边缘户、农村“三老”人员、抚恤优待对象、精简救济职工、因见义勇为而致病致残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实行零起点,并分段给予救助:
(1)0~10000元部分救助40%;
(2)1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50%。
4.患大病困难群众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25000元以上部分,视情给予救助。
(二)门诊救助
1.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按60%给予救助。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门诊医疗费用按20%进行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额度不超过1000元。
第七条 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户、农村“三老”人员、抚恤优待对象、精简救济职工、因见义勇为而致病致残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者实行“一站式”救助,其他对象:
1.申请。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新昌县城乡困难家庭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如实提供当年度已支付的医疗费用收据(附费用清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凭证,身份证复印件,经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上报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县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简称医救办)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村(居)民委员会,并说明理由。
3.审批。县医救办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核实,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确定救助额度,然后返回村(居)民委员会公示7天。对申报为“困难群众”的,要坚持“入户调查”制度,其家庭收入参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浙民低[2007]93号)规定进行核定。
4.救助。经公示无异议后,县医救办将救助金下拨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到人,适时实施社会化发放。
5.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县医救办将有关材料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冒领救助资金的,一经发现,责令其退还,并取消救助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