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年来,我国公路事业快速发展,截至2010年底,全国公路总里程达398万多公里,其中高速公路达到7.4万公路。但在公路建设大发展的同时,各类破坏、损毁公路及附属设施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既影响公路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又危及交通安全。《条例》尤其关注现存问题的解决,明确了执法依据和执法手段。譬如“治超”,涉及部门多,综合性强,且容易反弹。对此,《条例》将近年来的“治超”经验固化为法律,从而使“顽疾”治理更见力度,更具操作性。
《条例》规定将加大对违规超限运输行为的处罚力度,包括对一年内违规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对一年内违规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吊销车辆营运证;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针对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有关单位不及时修复损毁的公路,出现事故后又互相推诿的问题,《条例》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对公路进行巡查,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此外,《条例》对公路突发事件的处置也作了规定。
《条例》还对在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附近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采石、挖砂、取土、爆破等作业,或者擅自挖掘公路,随意占用公路等行为作了针对性的规定。 (通讯员 卢明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