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1年5月,梁柏台将一子一女寄养于苏联国际儿童院,偕妻回国,赴中央苏区,参加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筹备工作,任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负责起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及《宪法草案》、《婚姻条例》、《政府组织法》等法令。嗣后,担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司法委员会委员、司法人民委员部副部长和部长、最高法院委员、临时检察长等职,制订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和裁判条例》、《惩治反革命条例》、《司法程序》、《革命法庭条例》等法规,创办劳动感化院,并制订《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1933年7月,兼任内务人民委员部副部长和代部长。同时兼任《红色中华》报代理主笔、苏维埃大学委员、中央审计委员等。
1933年6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决定召开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梁柏台被指定为准备委员会委员、起草委员会主任、《苏维埃中国》编辑委员。负责修改《宪法大纲》、《婚姻法》、《选举法》和《组织法》。主持召开中央苏区南部18县和北部18县选举运动大会,开办选举运动训练班,组织开展中央苏区的选举运动。并任红军烈士纪念塔、红军烈士纪念亭、红军检阅台、公略亭、博生堡和中央政府大礼堂工程总指导者。大会期间,任主席团成员、秘书长和法令委员会主任,当选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并在第一次执委会上,当选为司法人民委员。
1934年10月,中央工农红军长征后,梁柏台奉命留守中央苏区领导游击斗争,任中共中央分局成员、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办事处副主任。1935年3月4日,在率部通过敌人封锁线激战中左臂负重伤被俘,后被杀害于江西省大余县。年仅36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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