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网首页         新昌新闻          新闻专题          新昌论坛          浙江网闻
07:环保之窗
3上一期   下一期4  
 
标题导航
 
2011年05月24日 星期二 出版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十一条建立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制度。 

  曹娥江流域水质和水量状况、企业超标排放和违法行为查处、重大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排污权交易及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规划实施进展、有关主管部门和地区的水环境保护工作考核结果等信息,由绍兴市曹娥江保护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在门户网站或者通过其他公共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新建、扩建排放生产性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或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新建、扩建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偷排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河道内种植农作物、进行投饵式水产养殖的,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渔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待续)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第01版:一版要闻
   第02版:今日快讯
   第03版:今日民生
   第04版:沃洲论坛
   第05版:人文新昌
   第06版:法治之窗
   第07版:环保之窗
   第08版:生活资讯
环保部:重金属污染将终身追责
党员干部示范带头彰显榜样力量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出台
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新昌县环境空气质量周报
关于加强中高考期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的通告
镜头看生态
今日新昌环保之窗07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2011-05-24 2 2011年05月24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