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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6月28日 星期四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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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收 201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

  根据《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浙财社字[2003]134号)、《新昌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县政府第19号令)的规定,现就征收201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以及外地驻新机构(包括中央部属、省属驻新单位)及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均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收标准

  1.征收的人数依据

  各用人单位在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按本单位2011年12月底在职在岗职工总数为依据计算申报。

  2.计征标准工资

  根据《新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提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批复》(新政复[2012]25号)的规定,2012年度计征标准工资为20000元。

  3.已安置残疾人数

  由县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处按《关于办理2012年度安排残疾人业认证的通知》(新残字[2012]20号)文件规定开具的《2012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确认书》所确认的残疾人数为依据。

  4.征收的计算方法根据《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统一为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应按计征标准工资的10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不足一人的单位,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计算公式为: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在岗职工总数×1.5%-已安置残疾人数)×计征标准工资×100%。

  三、缴纳方法

  1.申报方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县地税局统一征收。2012年度,各用人单位应通过地税因特网服务系统申报缴纳,或直接向县地税局第一或第二分局办税大厅申报缴纳。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款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2.征缴期限。2012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为2012年7月1日至7月31日。

  3.困难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则上不予减免,如因严重自然灾害、政策性亏损等原因致使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应于6月30日前向县残联提交书面申请和上年度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经县残联、县财政局批准后,酌情予以减免。申报地点:

  第一税务分局

  地址:鼓山中路118号财税大楼一楼第二税务分局

  地址:人民东路127号佳艺东都金座3层

  新昌县残疾人联合会新昌县财政局 

  新昌县地方税务局

  2012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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