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八个方面,包括安全监察、应急管理、宣传培训、考核奖励、信息体系、政策补助、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活动及日常开支、其它安全生产支出等。同时还规定专项资金按照全县户籍人口人均不少于5元的标准设立,并随经济发展和县财力改善情况逐步增长。
《办法》强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严格按照相关财政制度使用,不得用于捐赠、赞助,不得移用挪用。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造成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办法》的出台为我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管理提供了依据,对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水平,构建安全生产资金长效监管机制提供了支撑。
(通讯员 吴灿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