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3日上午8时10分左右,由新昌县某机械有限公司承包施工的浙江某食品有限公司实罐1车间,在安装中央空调系统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工程施工人员潘某受伤,经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到90万元人民币。
二、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潘某在施工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未系安全带、未对脚手架滑轮装置进行制动,以危险方式移动脚手架作业,导致脚手架侧翻坠落。
事故间接原因:该机械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员进行现场安全监管,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制订登高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未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该公司项目负责人陈某未对施工人员配备登高作业安全带,未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管。此外,该食品有限公司缺乏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协调。
三、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
1.该机械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4.13”高处坠落事故教训,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加强施工作业现场监管,加大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规范安全生产行为,确保企业生产安全。
2.该机械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修订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经常性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
3.该机械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要切实做好登高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工作,严格按国家相关标准施工作业,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
4.该食品有限公司应认真反思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个漏洞,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检查监督,积极协调解决安全管理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通讯员 俞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