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财税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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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7月19日 星期四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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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税说法】
小发票大整治
  近日,某市地税稽查局按照工作部署,对旅行社行业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整治。根据安排,检查人员来到位于市区的某旅游公司,该公司由于经营地迁址,正在搬迁,东西零散、杂乱地堆放着。按稽查工作程序,检查人员出示工作证件,依法向该公司送达税务文书,并调取该单位相关年度的账簿资料。随后,检查人员对该公司账面相关费用列支、成本核算进行检查,因该案属发票专项整治,检查人员特别留意该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发票的真实性、规范性及合法性。

  发票是会计记账的原始凭证,发票检查的过程十分繁琐,检查人员花费了很大的精力,本着锲而不舍的精神,坚信只要细心,总会有“意外收获”。在对营业成本的审核中,检查人员发现很多发票是在云南开具的,款项却汇到张某个人的储蓄卡上。这貌似正常的经营活动,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通过顺查法和详查法将几百本凭证核查后,检查人员发现,昆明某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等单位开具的发票存在虚假嫌疑。为了尽快弄清事实真相,检查人员一方面与收款人张某取得联系,张某到稽查局接受询问后,见纸包不住火,终于交待了事情真相,承认这些是假发票;另一方面派员千里迢迢奔赴云南省地税局进行发票鉴定,查实70份云南发票都是假发票。到此案情明朗,真相大白。税务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案件处以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共计236678.81元,并按规定程序全部追缴入库。

  案件点评

  打击虚假发票违法犯罪行为是税务机关法定的职责。本案通过稽查人员深入细致的检查,从众多凭证中逐渐发现疑点、收集疑点、锁定疑点,最后以此为突破口,采用内查外调相结合的方式查清案情,打击了假发票违法行为。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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