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明确了法院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工作原则,指出在司法过程中,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原则、平等保护原则和“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注重前瞻性和主动性,避免机械司法;依法平等保护中小微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市场竞争行为及中小微企业的经营现状和发展需要;对因资金链断裂而引发的系列案件,坚持快审快结与诉讼调解、案外协调相结合。
《实施意见》明确了建立涉中小微企业便民诉讼机制,开通中小微企业涉诉绿色通道,尽可能快审快结;灵活运用财产保全措施,对因一时资金困难但运转正常或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慎用保全措施或以动态查封的形式进行保全;审理涉中小微企业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注重保护中小微企业合法有效的融资方式;依法打击企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妥善审理企业金融借款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以及企业与下游客户因质量问题提起的买卖合同纠纷;严厉打击破坏金融管理、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积极倡导调解、和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执行中对有创新能力和发展前景的中小微企业,争取执行和解或采取债权转股权、债权转让、企业资产重组等手段实现或保障债权;积极引导中小微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集中优势力量审理、执行好因银根收紧、资金链断裂引发的破产清算、企业重组等案件。
此外,县法院还通过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县法院成立了涉企纠纷审执工作领导小组,完善涉企纠纷调处机制,建立涉企信息专报和大要案预警、报告制度;深入开展“进村入企”大走访活动,通过法律讲座、公布典型案例、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拓宽服务中小微企业渠道。
(通讯员 潘晶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