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25日凌晨,被告人王某驾驶轿车,在七星街道一路口左转弯时,未让相对方向行驶的直行车辆先行,与在交叉口未减速慢行的一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车主袁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袁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驾驶的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案发时仍在保险期内。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了部分赔偿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遂依法对王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县法院法官朱华民: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在此,也提醒广大司机朋友,请按照交通规则行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请及时报警。
(通讯员 张娟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