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统计局公布了我省2012年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含私营经济单位)为40087元,同比增长12.2%。这意味着,2013年度参保人员社保缴费基数的最低、最高标准会相应提高。根据规定,2013年度职工缴费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并不得低于2012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004元,且不得高于2012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10022元。从7月份开始,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的最低月缴费工资基数为2004元,医疗保险的最低月缴费工资基数为3341元。每月最低缴费标准,基本养老保险440.88元,基本医疗保险217.17元,大病医疗保险暂按每人5元,工伤保险20.04元(工伤费率按1%计算),失业保险60.12元,生育保险16.03元,合计759.24元,其中单位承担540.47元,个人承担218.77元。
(通讯员 章惠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