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215元调整为14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025元调整为118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930元调整为1070元。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系非农业人口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740元调整为820元;系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585元调整为650元。
此次调整将在2013年6月10日到位,并从2013年1月份起补发。
(通讯员 彭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