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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6月03日 星期一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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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提高
  日前,笔者从县人力社保局获悉,我县机关事业单位650多名供养遗属人员,从2013年1月1日起提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215元调整为14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025元调整为118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930元调整为1070元。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系非农业人口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740元调整为820元;系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585元调整为650元。

  此次调整将在2013年6月10日到位,并从2013年1月份起补发。

  (通讯员  彭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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