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明确,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服务中心工作的意识,依托审判职能,依法切实履行职责,坚持能动司法,积极寻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结合点,加大服务与保障的力度。
同时,在钦寸水库指挥部建立司法服务联络室,法院指定专人负责联系,针对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向工程建设指挥部通报。同时,主动向工程建设指挥部了解工程建设进程和遇到困难,以便及时跟进法律服务。
《实施意见》明确开通绿色专门通道,对涉工程建设案件,快立快审快执;工作前移加强诉调对接,对在钦寸水库工程建设中发生的各类纠纷,要贯彻调解优先、立足调解的原则,积极探索在法官主导下适度社会化的调解新机制。严厉打击损害工程建设生产经营和财产的犯罪以及挪用、诈骗、侵占工程建设资金犯罪和涉工程建设职务犯罪;对涉及钦寸水库工程建设引发的民商事纠纷案件,在坚持“调解优先”的同时,要注重审查,尤其在处理涉及房屋、土地山林承包等纠纷时,要严格审查财产的合法性和所有权人资格,认真做好政策法律解释工作,统一法律适用;及时化解对因工程建设引发的农村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以及集体土地权属争议等行政纠纷案件;强化申请司法强制执行案件的审查和执行,对申请法院执行的涉库区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依法及时受理,依照有关规定,遵循“裁执分离”原则,在审查中,既保护移民安置户的合法权益,又考虑水库建设工程推进需要,力求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对协调不成的,依法及时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指定相关部门具体实施,在实施中,法院派员予以指导、监督。
此外,该院还成立司法服务保障钦寸水库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司法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水库建设中的涉法涉诉问题,掌握司法应对工作的主动权,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前瞻性。另外,还制作司法服务保障钦寸水库工程建设主要工作任务分工表,内容涉及工作目标任务、牵头领导、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将具体责任落实到部门,确保实效。 (通讯员 潘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