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财税之窗
3上一期   下一期4  
 
标题导航
 
2013年10月24日 星期四 出版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2366热点问题解答】
  1.已缴纳车船税的小汽车,因出现质量问题,车辆发生退货,纳税人能否申请退还多缴纳的车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第四条的规定,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2.企业为员工购买工作服发生的费用,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3. 学校取得的赞助收入是否征税?应如何征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六条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凡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而所谓“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根据以上规定,对学校取得的各种名目的赞助收入是否征税,要看学校是否发生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学校如果没有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赞助收入系属无偿取得,不征收营业税;反之,学校如果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赞助收入系属有偿取得,应征收营业税。这里需要附带说明的是,不仅对学校取得的赞助收入应按这一原则确定应否征收营业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赞助收入也应按这一原则确定是否征收营业税。”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第01版:一版要闻
   第02版:快讯
   第03版:新昌教育
   第04版:专刊
   第06版:沃洲论坛
   第07版:财税之窗
   第08版:专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基金优惠管理办法(2013年版)》的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股票转让缴纳营业税买入价有关问题的公告
【12366热点问题解答】
财税窗口“延时服务”暖人心
“点单式”辅导让纳税人“开胃”
今日新昌财税之窗07【12366热点问题解答】 2013-10-24 2 2013年10月24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