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法治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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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2日 星期二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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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款机取钱密码被盗,钱款丢失谁来负责?
  A某在B银行办理了银行卡一张。2010年9月1日至3日,B银行所属的自助银行的刷卡门和自助取款机(ATM机)上被他人安装了读卡器和微型摄像头。在此期间, A某在上述自助银行用银行卡取款查询时,卡号和密码被盗取。9月4日, A某卡里的钱在C省某分理处的自助银行被他人用复制的卡分3次取走现金共计10000元。9月20日,A某发现卡上的存款被盗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此案尚在侦查中。此后,A某多次要求B银行赔偿其损失未果。A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B银行赔偿被盗款项10000元及利息。

  本案的争议焦点,B银行是否应对A某的存款损失承担全部责任。第一种意见点认为,银行没有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应负主要责任,而储户没有保护好账号和密码,也有一定过错,应负次要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由于货币是种类物,当储户把资金存入银行,资金的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故不法分子侵害的是银行的经营资金,而不是储户的个人财产,储户有权要求银行返还本金和利息。第三种意见认为,储户将资金存入银行后,银行对资金即产生了保管义务,但资金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储户。银行未针对自助银行的特点,尽到安全维护的义务,应负全部责任,储户在自助银行按照正常程序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其本人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律师点评

  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姜学文:储户一旦在银行申请领取了银行卡,双方之间即已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作为经营金融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应保障储户在其营业场所存、取款的安全。储户作为持卡人到自助银行存、取款,只要按照正常程序操作即可,如果让储户在办理业务时承担防范他人利用在银行营业场所安装读卡器和摄像头盗取其银行卡信息和密码的义务,未免强人所难,有失公正。故此,对于储户银行卡信息和密码被盗而造成的存款损失,应由银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储户的资金存入银行后,是否发生所有权的转移?由于货币是具有高度替代性的种类物,一旦发生转移占有,就难以再进行特定化。但是,在储蓄存款合同中,储户把自己的资金存入银行时,银行为储户提供特定账号的行为,可使存入的资金特定化。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储户不再对资金实际占有,但储户持有该资金的所有权凭证——银行卡,通过银行卡,储户不仅可以清晰界定其资金所有权的边界,而且更有利于其对该资金的支配,储户可以通过银行卡对资金行使存取、支付和转账等所有权行为,这说明储户银行卡帐户内资金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于储户。因此,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法院在最后判决时也支持了这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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