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新闻网记者吕建刚报道 最近,为加强全县地名管理,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县政府制定出台了《新昌县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对山峰、村、居民区、路、巷、弄、道路、公园、建筑物等地名的命名进行了规范。
《办法》明确,建筑物、住宅小区(楼)的命名,应当符合《新昌县城区地名总体规划(2008-2020)》,具备与通名相适应的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绿地率等条件和功能: “大厦”、“大楼”用于15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或大型楼宇的通名,以商贸为主或者低层为商场、其余为办公用房或住宅的高层建筑物可用“商厦”作通名。“中心”用于用地面积8千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并有宽畅的停车场地,有某一特定功能且最具规模的建筑物或建筑群名称。“城”用于用地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集商贸、办公、娱乐、餐饮等功能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性建筑群。“广场”一般用于用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宽阔公共场地的通名。
《办法》中还明确,“园、苑、居、庭、舍、人家、坊、里、庄、府、院、邸、斋、堂、榭、轩、堡、庐、楼、阁”用于建筑面积在2~10万平方米之间的住宅楼群,其中“园”、“坊”、“里”也可用作规模较大的住宅区内部组团的通名。“湾”用于依水而建、环境优雅,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楼群。“花园”用于绿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40%以上的住宅区(老城区可降低至30%)。“别墅”用于2~3层为主,独立或联立,有私家绿地、庭院,环境良好的住宅区名称,并要求用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其容积率不超过0.5,绿地面积占整个用地面积的45%以上。“山庄”用于依山而建的低层住宅区,要求其容积率不超过0.5,绿地面积占整个用地面积的45%以上,不靠山的不准以山庄命名。
《办法》还规定,地名确定后无特殊理由不得更名,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涉及的地理实体拆除重建或者迁移后重新命名的,应当优先使用原地名。对涉及面广、影响大的地名命名、更名应当采取面向公众征名、专家咨询、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和专家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