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讲中,来自县法院各部门的15位参赛选手紧密结合本职工作,紧扣“群众在我心”这一现实主题,从不同侧面展现了法院干警的敬业精神和司法为民的情怀,歌颂了身边默默无闻的优秀法官及法官群体。真切的情感、质朴的语言和生动的事例,赢得在场听众的阵阵热烈掌声。经评委认真评审并现场打分,最终评选出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若干名。
县法院同时要求参赛干警切实化语言为行动,在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中做到一诺千金、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始终如一。要求其他干警进一步强化群众观念、端正司法理念、改进司法作风,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落实到全部工作之中,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用工作实绩回应群众的司法关切、回报群众的殷切期望。 (通讯员 梁军)
县检察院、司法局联合举办控辩赛
为进一步弘扬法制,强化青年检察官、律师和司法行政干警的政治和业务素质,5月4日,县检察院团支部和县司法局团支部联合举办了新昌“公证杯”五四控辩赛。经过激烈的角逐,检察院的两支队伍包揽了最佳团体奖奖项,两位成员荣获最佳辩手荣誉。(通讯员 杨利东 摄)
梁某的婚姻可撤销吗?
原告梁某在读书时与被告认识,并在被告徐某隐瞒其有婚史的情况下与其建立恋爱关系。相处一段时间后,梁某发现徐某有婚史的事实,要求终止恋爱关系。但徐某要求与其结婚,梁某不同意,徐某就用便条书信等方式,威胁梁某及其家人,如果不与其结婚,就不让原告及全家安宁,并扬言到梁某的单位吵闹砸掉其工作。迫于压力,梁某于2013年4月与徐某登记结婚。2013年6月,梁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婚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梁某与被告徐某结婚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同意结婚,是因为迫于徐某对梁某及家人的生命与身体健康权利的要挟。故原告梁某在受胁迫的情况下与被告结婚符合《婚姻法》的第11条规定,故依法判令撤销原告梁某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律师点评
兴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吕勇:什么是可撤销的婚姻?可撤销婚姻是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结婚的真实意思,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的婚姻。根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第12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第10条规定及《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原告梁某与被告徐某结婚,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同意结婚,是迫于被告徐某对其本人及家人的生命与身体健康权利的要挟。故原告在受胁迫的情况下与被告结婚符合《婚姻法》的第11条规定,属可以撤销的婚姻,故法院判决撤销梁某与被告徐某的婚姻关系,支持了梁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