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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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5月20日 星期二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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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拟注销过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的公告
拟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名单
拟注销车辆营运证名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期限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经公告后仍不提出延续申请的,由原许可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现对以下过期证件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为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公告期间,相关业务经营者可到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公告期满,仍未延续申请的,将予注销。咨询电话:86023591。 

  特此公告。

  新昌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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