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制度规定,凡参加县内工伤保险统筹的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死亡、经鉴定为劳动能力1至4级或一次性申请工伤保险待遇金额达15万元及以上的,县社保经办机构将交由申请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工伤职工基本情况、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金额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申请单位需将公示情况向县市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反馈。对在公示期间未发生投诉举报情况的,县社保经办机构将及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工伤保险的行为进行举报。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将对相关情况开展调查,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违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通讯员 姜利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