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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6月16日 星期一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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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2013年度用人单位职工月工资收入工作启动
  为顺利开展我县2014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从本月起,我县正式启动上报2013年度用人单位职工月工资收入工作。

  2013年度月工资收入是确定2014年度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的依据,月平均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工资总额除以发放月数,工资总额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执行,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低于2013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2226元确定;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0%的,按照3709元确定;五大险种高于2013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11128元确定。2014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于7月1日起执行。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用人单位当月起,当年缴费工资按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缴费工资基数一经确定,一年内不再变动。

  各用人单位必须于2014年6月30前完成上报工作,并对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凡瞒报、漏报、不上报职工工资收入,影响参保人员待遇所引发的后果,由申报单位负责。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工资收入的,县社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按照该单位职工上月缴费工资基数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缴费工资基数,计算应当缴纳数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地税部门将对申报的缴费工资进行专项稽查,凡发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的,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执行。  (通讯员吕林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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