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峰谷电价根据“鼓励调峰、限制径流”的原则,按投产时间段分为三档:第一档:1993年及以前投产的,平均电价上调至0.43元/千瓦时,峰电价调至0.533元/千瓦时,谷电价上调至0.213元/千瓦时;第二档:1994-2005年投产的,平均电价上调至0.46元/千瓦时,峰电价调至0.570元/千瓦时,谷电价上调至0.228元/千瓦时;第三档:2006年及以后投产的,平均电价上调至0.48元/千瓦时,峰电价调至0.595元/千瓦时,谷电价上调至0.238元/千瓦时。
据了解,第三档原先的峰电为0.531元/千瓦时,提幅达0.064元/千瓦时,整体均价约提高0.05元/千瓦时。我县目前有119座农村小水电站,平均年发电量1.2亿千瓦时。据此估算,此次调价将为我县小水电每年增加600万元左右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