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7月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胡秋红、吕和平、盛叶萍、朱路燕、戴开珍诉你单位工资争议案(新人劳仲案字〔2014〕第193号、第194号、第196号、第197号、第198号)。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申请人胡秋红、吕和平、盛叶萍、朱路燕、戴开珍要求你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共计11782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
本委定于2014年10月9日上午9点在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新昌县南明街道鼓山中路179号劳动大楼4楼)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领取裁决书的期限为闭庭后10天内,逾期不领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新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